依據民國100年6月開始實行的勞資爭議【調解新制】,凡勞工因雇主涉嫌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(一般所謂的「權利事項」爭議),以及勞工的工作權之爭(「調整事項」)而至損害勞工權益者,皆可至「工作當地」的縣市府勞工局服務櫃檯提出調解申請。

這和之前的勞工可先申請協調,協調不成還可以再申請調解的程序不同。之前勞工至少還可以有兩次申訴機會,但100年6月開始的新制,變成幾乎只有一次申訴機會。如勞委會網站上所說的:權利事項勞資爭議,如業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,對於以同一爭議事由及訴求再申請調解者,如已無再調解之實益,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之(參照行政程序法173條「一事不再理」原則),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反而感覺日益降低。

【6大提醒】

1.絕不被騙簽下「自請離職」。

2.申訴前,先蒐集好「資方違法的有力證據」。

3.爭議發生30天內必需寄出「存證信函」(除非30天內已開完調解會,雙方達成和解)。

4.調解會未開完前,先不要去檢舉雇主違法。

5.要求穩當,調解方式選「調解委員會」制;若想要早點解決,選「獨立調解人」制,但最好有勞基專業的朋友陪同與會。

6. 調解失敗可申請法扶,律師可自己選,但此律師需與法扶有簽約,則律師費甚至部分法院規費法扶會出。

準備好相關事證

1.每月薪資單(明細)、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、每年所得扣繳憑單。

2.「勞保投保薪資明細」及「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」 親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免費申請自己的「勞保投保薪資明細」及「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」(注意:在去勞工局申訴前,最好先至各地勞保局服務處,調閱自己的勞保投保資料並請服務人員列印出來,免得到時已在勞工局寫申請書了,又要再跑一趟勞保局)。

3.上下班打卡資料(可拍照當證據)、主管核准的加班或請假申請單。

4.雇主有違法事實之書面公告、e-mail信件等。

5.老闆或主管口頭說「要你離職」或「不准休假」等之錄音 (註:➀ 依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」第29條:監察他人之通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…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,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。➁ 調解書上證據欄上先寫上項目名稱,可不先交出實物,等開會時再當庭播放)。

6.若是職災勞工,還需附上醫療付費單據或交通事故的警方筆錄(如果有的話)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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