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
剛退伍的小王想找份工作但一直沒有如願。有日終於有個工作機會,對方表示因工作所需,必需提供帳戶讓公司使用。小王不疑有他就把存摺交給公司。但不久後小王的帳戶被列為警示戶,且因涉嫌詐欺先去警局做筆錄,又向檢察官說明實情。也真的有人被詐騙數萬元。

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,他憂心的問:這是判決書嗎?該怎麼處理?


解析:

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」又簡稱「簡易判決處刑書」,很多人一看到檢察官和判決字樣,就緊張的以為是「判決書」。其實「處刑書」只是「起訴書」的一種形式。小王所犯的是普通詐欺罪,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 「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欺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」。

小王因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依刑法第30條「幫助犯之處罰,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」。

當收到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」時,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,且檢察官認為案情輕微,希望法官能夠判決被告緩刑、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。 當法院收受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」時,通常就不開庭,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。若對於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」有意見,認為有開庭的必要,應向法院聲請開庭。不過法院還是會依證據及案情狀況,有可能仍直接判決。

所以若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意見或認為處份過重,應該儘快向法院查詢案號,提出書狀陳述意見。若在提出前法院就做出判決,就只能在收到簡易判決後,十天內向法院提起上訴。

當心!無意提供帳戶竟成了詐欺犯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