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
  我是慈濟人,看到「一灘血」一下子判無罪,一下子又判賠錢,法官是不是自打嘴巴?既然判證嚴法師要賠錢,為何是一百零一萬元,有何特別意義嗎?證人都已經說八千元是「保證金」,為何法官仍不採信?該官司可上訴嗎?


解析:

  • 慈濟「一灘血」刑事判無罪,民事判要賠,主要在於證嚴法師遭控告的官司有二部分:一是刑事官司的誹謗罪名,另一是民事官司的賠錢責任。刑事官司的誹謗罪,只處罰「明知並有意」的故意誹謗,並不包括「不小心」的過失誹謗。
  • 至於民事賠錢的責任,除了「明知並有意」的故意無中生有,妨害他人名譽之事要賠外,還包括「不小心」的轉述話語造成過失,詆譭他人名譽的事情,也要賠錢。
  • 至於刑事判無罪,民事判要賠,並非刑事庭法官與民事庭法官相互自打嘴巴,而是國內司法制度民刑事官司分離,本來就會各自有不同的判決結果。況且,據報載,民、刑事庭法官似乎都沒有認為「一灘血」是證嚴法師無中生有的事情,那就更談不什麼自打嘴巴的事。
  • 民事官司原則上是得打三審,也就是從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始能確定,但原告請求賠錢的金額須超過一百萬(現已改為依一定請求金額為標而收不同的裁判費)以上,始得在打完第二審後,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打第三審官司,原告當初可能是考量讓此案有更寬廣空間,可以上訴三審的緣故,才把求償金額提高到一百零一萬元。
  • 民事庭法官之所以會判賠一百零一萬元,很可能是對方就是請求這個金額,否則法官不會無緣無故的選擇這個金額。因為民事官司,法官僅能就原告所請求被告賠償的金額範圍內來審判,此專術語叫做「當事人主義」-即法官的判決書主文上的勝敗金額,須受原告起訴狀上的訴之聲明金額的拘束。
  • 打官司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,要靠自己所提出的證據來證明,而證據包括人證、物證、書證等等。其中人證須以其親眼所看及親耳所聽者的事實為證詞,若是該事實是其從旁人所聽說傳聞來的,就不算數;還有該人證須在法庭上親口對法官說,其證詞才算數,若是在法官前沒說,卻到法庭外面再講,這也不算數,此專業術語叫做「傳聞證據」。
  • 據報載慈濟「一灘血」的民事官司,乃因某證人未於法庭上對著法官說該「八千元是保證金」云云,縱使該證人上庭前如何說及下庭後怎麼說,畢竟都算在法庭外講的話,都已不算數了。所以,法官應不是不採信該證人的說詞,反而是採取了該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,才會做出「八千元是保證金」的事實認定。
  • 總之,刑事判無罪,民事判要賠,前後民刑事判決似乎都沒有認為「一灘血」是證嚴法師無中生有胡說八道之事,法官們並無像你所說的自打嘴巴。民事庭法官之所以會判賠一百零一萬元,應非無緣無故的,可能是原告所請求的金額如此。還有打官司靠的是證據,而證人聽別人說來的事情,或證人在法庭外面對著別人說的話,原則上都不能當做證據,並不能算數。是否上訴的問題,宜請教律師評估後,才來決定較為妥當。 
刑事官司沒有事,民事官司仍得賠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