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
王太太很苦惱,因為一到晚上十點後,樓上就會傳出低沈的敲打聲,有時一敲就一二個小時,吵的全家都不能好好入睡。已經去按門鈴反應,也請管委會反應,甚至也請管區警察來,但樓上鄰居還是依然故我,讓王太太實在不堪其擾。有人建議她告上法院,但生活原本就吃緊,手邊又沒有閒錢打官司,到底該怎麼做才能挽回生活品質?


解析:

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定義,所謂「公害」係指因人為因素,致破壞生存環境,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。

像王太太因長期飽受鄰局噪音所苦,即符合「公害」的定義。若她的資格符合「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劃」,即能有專業資源協助。但若不符合資格,王太太也可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,徵詢律師的建議,再決定如何爭取自身權益。

惡鄰居使我長期飽受噪音所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