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案例:小王將房子租給朋友小張,當時也有簽訂租賃契約,明確訂定在每個月一號給付房租,剛開始小張都有準時付房租,但最近卻找不到人,已經積欠二個月房租,打電話給小張也不接,讓小王很是困擾。小王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?解析:小王可以寄出存證信函給小張,催告對方給付房租,否則就要終止租賃合約。若契約終止後小張仍不肯搬走,則房東可向法院提起「請求返還租賃物」之訴,此時存證信函就可做為證據,證明雙方租賃關係已經結束。 Tags: 不付房租, 惡房客, 案例 You Might Also Like 世界各國奇葩的法律法規,只有更奇葩,沒有最奇葩 3 月 15, 2020 如何面對婚姻外遇?別拿別人的錯,否定自己 3 月 15, 2020